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数学科学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补充细则(试行)》,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5年3月25日-3月31日,公示期间各位同学如有建议及意见,请通过邮件署真实姓名发送到邮箱liuy@。
数学科学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补充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学校相关要求,特制定本细则,细则中涉及的《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适用于2013级及以上年级学生,涉及的《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适用于2014级及以后入学的学生。
第一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评审细则补充
1、大一和大二两个年级,以级队为评审单位,大三年级以专业为评审单位。
2、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按本学年所修全部课程(除个性课程、第二课堂课程、全校选修课外)第一次考试的学分加权平均成绩计算排序。其中有一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通过的学生,不能申报当年学习优秀奖学金。
3、英语课程以学生本学年修读课程计算。
第三条 其他五项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细则补充
1、各年级以级队为评审单位。
2、在各类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中,“榜样大工”奖项不予以加分。
3、精神文明奖学金中,在校内外做好事,事迹突出者,加5分;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效果的事迹(见义勇为、捐献造血干细胞)另加10分;
4、文体活动奖学金中,校级比赛为《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和《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中规定部门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院级比赛为《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和《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中规定部门在全院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其中除自强社和心理协会以外,其他各类社团、协会举办活动不加分。
5、文体活动奖学金中,文体比赛团体项目(峰岚杯文艺大赛、健美操比赛单独计算)带队训练的同学(非参赛队员)按照替补队员所获相应奖项得分加分,每个团体项目带队训练的同学不超过2名。
6、经学院选拔推荐参加峰岚杯文艺大赛、健美操比赛,加分细则如下:
峰岚杯文艺大赛:获校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4、10、6分,团体项目带队训练的同学(非参赛队员)按照替补队员所获相应奖项得分加分;进入复赛未获奖每名参赛同学加2分,团体项目带队训练的同学每人加1.5分;未进入复赛每名参赛同学加1分,团体项目带队训练的同学每人加1分。每个团体项目带队训练的同学不超过2名。
健美操比赛:获校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4、10、3分,团体项目带队训练的同学(非参赛队员)按照替补队员所获相应奖项得分加分。带队训练的同学不超过2名
7、社会工作奖学金中,学院各社团负责人,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6分。
8、社会工作奖学金采用“基础分值+现场打擂”方式进行评审,基础分值只作为打擂资格的审查依据,不作为最终评审的决定依据,基础分值为职务总分的60%,打擂按照排序分为五等,排名前15%同学为一等,加职务总分40%;排名在16%-40%同学为二等,加职务总分30%;排名在41%-70%同学为三等,加职务总分20%;排名在71%-90%同学为四等,加职务总分10%;后10%同学加职务总分5%。(所有排名计算严格按照四舍五入,限2014级学生开始执行)
9、奖学金中,获国际数学建模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0、17、5分。
10、社会实践奖学金中,寒假社会实践与暑假社会实践获奖分别计算加分;在同一年度寒假或暑假,参加多个社会实践团队,并有多个社会实践团队获奖者,只按照一项得分最高的实践团队奖项计算。
11、社会实践奖学金中,参加中国扶贫基金会善行100大型公益活动(爱心包裹劝募活动),获五、四、三、二、一星级善行100志愿者,分别加10、8、6、4、2分。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公示原则
1、学院每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自该学年第三学期开始启动,具体时间以学院通知为准,第一次公示在该学期进行,公示期间,各优秀学生奖学金允许补报。第一次公示结束之后,各优秀学生奖学金停止申报。
2、反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等情况要实事求是并署真实姓名,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会对举报人信息保密。如经调查属实,取消当事人两年各类奖学金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 本细则制定以《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和《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为依据,如遇本细则规定与《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和《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相抵触的,以《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和《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为准。
第六条 本细则由数学科学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数学科学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